企業技術中心
(一)企業為在本市依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獨立設置,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技術創新工作,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企業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億元(建筑業不低于15億元)。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于10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制造業3%;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7%;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5%;建筑業1%;其他3%。
(五)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60人(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不低于80人)。
(六)有較好的技術積累,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七)企業重視知識產權工作,近三年內獲得的有效知識產權不少于10件(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醫藥制造業企業獲得的臨床試驗許可、藥品注冊證書可視同有效知識產權);制造業企業近三年申請的發明專利不少于3件(醫藥制造業企業的臨床試驗申請、藥品注冊申請可視同發明專利申請)。
(八)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九)總部企業申請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技術中心須在京設立。母公司技術中心已是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從事的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