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扶持計劃
1.申報單位為已獲批復同意組建的國家、廣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項目已獲得國家、或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立項,資助資金已到賬。
2.申報主體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
3.申報主體無逾期未辦理驗收、驗收未通過或正處在整改期內的項目。
4.申報項目實施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國家和我市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按有關規定完成項目所需的用地、環評、規劃等備案或核準,取得有關批準文件。
5.同一項目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不得向市有關部門多頭申報。經核實屬多頭申報的項目,將取消申報資格并追究申報單位責任。
6.申報主體此前如已承擔國家、廣東省或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項目,項目應按合同約定正常推進。
7.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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