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區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項目
申請條件
(一)依法依規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手續和稅務登記手續,在光明區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
(三)守法守信規范經營,申請資助時未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有關部門認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資助時不在經營異常名錄之中。
(四)申請的項目應符合國家、省、市、區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五)所從事行業或開展的業務按照有關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核準、備案或需取得相關資質的,應按要求取得。
(六)申請單位為上一自然年度新認定的國家級或省級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示范的企業。
(七)申請單位已與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工程項目招標人簽訂合同。
(八)申請單位需對申請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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